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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邹某某)(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民身份号码36252219******30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城县万坊镇,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0时3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邹**驾驶抚州临时F****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后载李**(系邹**的岳父,86岁),在南城县建昌镇秋水园红绿灯交叉路口路段,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与李*驾驶苏E*****小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研究认定,邹**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李*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李**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2019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邹**主动向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与李*及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邹水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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