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淅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0时许,邹某某驾驶某小型汽车载着其家人从淅川县九重镇往某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行至某镇某村路段,与前方过路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4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邹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于2019年10月9日与被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到案经过、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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