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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86********,汉族,高中文化,威海市**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街**号,现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5时许,犯罪嫌疑人邹某某驾驶鲁******重型普通货车顺省道202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黄红绿灯(94km+850m)左转弯时,与顺省道202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某驾驶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犯罪嫌疑人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邹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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