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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镇**村**组**号,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湘市长塘镇往托坝方向行驶,13时58分许,当车行驶至临湘市**镇**村**组地段,在实施停车起步过程中,与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苏某某撞到并碾压,造成被害人苏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中,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邹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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