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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号**号,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邹某某驾驶湘******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双牌县**公园返回家中,因车辆上坡轮胎打滑,将位于其车辆左后方的郑某某撞倒并卷入车下,造成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双牌县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认定邹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邹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到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谅解。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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