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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皖G****8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六枝特区平寨镇小寨村方向沿小寨村通村公路往六枝特区城区方向行驶,当日18时许,行驶至贵烟线164公里100米平寨至小寨村通村公路6公里200米(小地名:沙子坡)一急弯陡坡处时,与对向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贵B****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肇事,造成陈某甲江甫贤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邹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送陈某甲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然后又返回事故现场并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陈某甲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2020年04月26日六枝特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邹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陈某甲负次要责任。经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符合颅脑损失死亡。案发后,邹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依法扣押的肇事车辆;2.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害人死因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事故发生后,邹某某积极对被害人施救并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邹某某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修复社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邹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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