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02200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住所及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大学在读。2020年5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1时28分许,犯罪嫌疑人邹某某持C1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威海市文登区滨海路由西向东左转行驶至滨海路与龙海路交叉路口,小型普通客车右侧与沿滨海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驾驶的京******号重型自卸货车前端相碰撞,致乘坐小型普通客车的***、姚某某(邹某某的爷爷、奶奶)二人受伤,邹积伦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两车均有损坏。经认定,邹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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