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9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住莱西市**路**小区**号楼**单元1102户,无前科。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近亲属,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莱西市昱景园南门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东路右拐时,遇被害人崔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莱西市北京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两车相撞受损,崔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救治被害人;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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