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出生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村民小组**号,现住海口市美兰区**大道**号**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6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琼CB****号小型汽车沿琼海市灵文加线由文昌市方向往琼海市长坡镇方向行驶。途径91KM+600米路段时,适遇郑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证驾驶琼C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达到报废标准)在其对向车道行驶。由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机动车偏左占道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8日,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第46900212019000003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拨打110和120,并积极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13293.6元,被害人近亲属对邹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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