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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1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湘HL****轻型仓栅式货车从**镇往**洲镇方向行驶至沅江市**洲镇**村*组路段时,与路边行人姜某某相撞,造成姜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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