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2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7日09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赣C8****号小型轿车沿3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902KM+200M路段(高安市龙潭镇古丰村路口)时,与其前方由朱某某左拐弯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朱某某及二轮电动车乘员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受伤入院、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谢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36098312020000025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积级救治伤者。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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