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于2020年05月28日驾驶桂BY****号重型自卸货车载泥土从本市**镇往**镇方向行驶,于13时49分途经本市**镇市场门前路段时,与由被害人徐某某驾驶从**中学方向驶入道路通过人行横道的电动二轮自行车发生碰压,造成两车损坏,徐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邹某某真诚悔罪,邹某某方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和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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