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街**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1日经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1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6月1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培,江苏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8月,孙某(另案处理)在网上租用服务器自己搭建打赏平台(先后使用“桃花岛”、“微橙”等名称)。孙某、赵某玉(使用微信昵称“小小幺”、另案处理)通过网上招收的平台“代理”,将平台内淫秽视频链接发送至各“代理”组建、管理的微信群内,群成员点击视频链接,支付3-8元不等的金额后观看平台内的淫秽视频,所支付钱款进入孙某掌握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内,再按照一定比例提成后,将余下钱款转给“代理”。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打赏平台所收取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孙某的打赏平台涉案违法所得3,104,724.06元。
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孙某的打赏平台(先后使用“桃花岛”、“微橙”等名称)做“代理”期间,管理30余个微信群,发展群成员人数在200人以上,通过在微信群转发淫秽视频链接,群内成员点击视频链接付费观看淫秽视频,从中牟某,每天获利100至300元不等,获利三千元。
邹某某归案后,家属代为退赃2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银行卡、苹果手机、硬盘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没收,赃款由侦查机关依法没收3000元人民币,退还邹某某17000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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