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组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性,1974年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74010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镇***村,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陶树学,长岭县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8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系**社**,被不起诉人初某某为店员。初某某每次制作假文书等都会询问**梁某某并需要经过梁某某的许可。梁某某称其平时不在打印社。初某某制作假文书时初某某并不是每次都询问他,且每次都会告诉初某某酌情处理。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打印社,让给制作一份银行流水,初某某为其制作了上面盖有伪造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镇营业所印章的银行流水。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到该打印社让被不起诉人初某某给制作一份关系证明,初某某为其制作了上面盖有伪造的长岭县**镇**街社区印章的关系证明。
证据情况:
1.书证
(1)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
无前科
(2)提取笔录
从初某某手中提取**社使用“印章神器”软件制造印章的机箱2台、打印机1台。
从初某某手中提取**社电脑机箱内带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章照片打印件14张。
从初某某手中提取白色vivo手机1部
从长岭县永久路社区工作站主任赵**处提取长岭县**镇**路社区工作站公章印模9个及社区工作记录复印件2页
自梁某某手机中提取梁某某2部手机、微信聊天记录11页。
从**社的黑色机箱里提取银行流水、印章图样照片137页,经初某某核实,与电脑里的银行流水、印章图样一致。
(3)返还笔录
白色vivo手机1部返还初某某
(4)关系证明
盖有伪造的长岭县**路社区印章的田某甲与田某乙兄弟关系证明
(5)情况说明
长岭县编办、西北派出所、西南派出所、东南派出所、东北派出所没有委托过**社雕刻或使用过其单位公章。
(6)说明
长岭县编办:长岭县**镇**路社区工作站为事业单位。
(7)破案经过
2018年11月12日长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工作中发现邹某某在**社制作了一份关系证明,为邹某某制作该关系证明的是**社的工作人员初某某。经讯问初某某称是其制作的该关系证明,且其每次制作假文书等都会询问**梁某某并需要经过梁某某的许可。梁某某称其平时不在打印社。初某某制作假文书时初某某并不是每次都询问他,且每次都会告诉初某某酌情处理。在工作中发现李某某曾在**社制作过银行流水,经询问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2.证人证言
(1)田某甲证实:我委托过律师为我哥哥田某乙辩护,邹某某领我到三中西门南面一个复印社,邹某某让微机员打了一份文件,是聘请律师委托书,让我签字按手印,之后我就走了。再没见过任何材料,都是邹某某跟律师沟通的,“关系证明”不是我提供的。
(2)田某丙证实:我见过马律师,没见过我父亲交给马律师律师委托书,关系证明等文件。
(3)赵某某证实:我任主任之后,公章归我保管,每次使用我都会在社区工作台账上记录,使用日期等事项,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没有出具过田某甲与田某乙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没有“长岭县永久路社区”的公章。
(4)王某某证实:我是长岭县**路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我们单位是事业单位,公章的全部字样是长岭县**镇**路社区工作站,是唯一公章,没有出具过田某甲与田某乙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没有“长岭县**路社区”的公章。
(5)夏某某证实:我是长岭县**路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我们单位是事业单位,我是2014年9月开始在这工作的,我们单位公章在赵某某主任那里,平时都是由他负责审核使用,只有在他外出工作时由我和王某某代替赵主任审核使用。公章上写的是“长岭县长岭镇永久路社区工作站”,是唯一公章,没有出具过田某甲与田某乙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没有“长岭县永久路社区”的公章。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1)梁某某供述与辩解
初某某在伪造相关印章文件的时候我都是知道的,并且都是我授意初某某让初某某进行操作。初某某2017年3月份至今在**社工作。来我的打印社工作之后,我慢慢教她。平时我不总在店里,我就教会了出去,有人联系我需要伪造印章文件之类的,我就让初某某在店里操作。之前供诉中说我不知情是因为比较害怕想逃避责任。我之前说的不属实,今天说的属实。通过伪造相关印章文件等手段获利,具体钱数我记不准了。没统计过大概是四五千元人民币。当时初某某来应聘的时候,我交代她负责卖办公用品、打印机和电脑耗材打字复印。我还跟她交代,我这还能做假印章但是得酌情去做,还可以做假病历,假出生证明等一些假的文书。这个我告诉初某某有来做的就给做,最开始的时候初某某不会做这些。后来都是我教她的。
(2)初某某供述与辩解
我叫初某某,我在长岭镇**路工商银行打印社当打印员。我在打印社给顾客做证明的时候做了一些伪造的文书和伪造的公章,我们会根据客户的要求做一些伪造的文书和印章。比如出生证明、关系证明。
(3)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今天警察给我打电话了,我从长春坐客车回来的,配合调查。2018年9月20在永久路打印社做的一张中国邮政的卡银行流水。上方是我的卡号,名字,中间部分是银行流水,下面盖有中国邮政储蓄的章。
(4)邹某某供述与辩解
我上**社打印一份假的证明,证明田某甲和田某乙是兄弟关系的证明,我让打印社开的“长岭县永久路社区”,我告诉打字的女的这份证明做出来之后印章和落款上的字就写长岭县**路社区,我们那个片的社区就是长岭县**路社区。我就做过这一份假证明我不知道**社是否伪造过其他文书及印章。
4.辨认笔录
邹某某、李某某成功将初某某辨认。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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