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7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7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住杭州市滨江区**花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鹤鸣,浙江浙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犯罪单位杭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由周某某、张某某等人出资成立,**公司主要与各网络贷款公司、小型银行进行合作,为网络贷款公司、银行提供需要贷款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及多维度信用数据。方式是**公司将其开发的前端插件嵌入上述网贷平台APP中,在网贷平台用户使用网贷平台的APP借款时,贷款用户需要在**公司提供的前端插件上,输入其通讯运营商、社保、公积金、淘宝、京东、学信网、征信中心等网站的账号、密码,经过贷款用户授权后,**公司的爬虫程序代替贷款用户登录上述网站,进入其个人账户,利用各类爬虫技术,爬取(复制)上述企、事业单位网站上贷款用户本人账户内的通话记录、社保、公积金等各类数据,并按与用户的约定提供给网贷平台用于判断用户的资信情况,并从网贷平台获取每笔0.1元至0.3元不等的费用。期间,**公司在和个人贷款用户签订的《数据采集服务协议》中明确告知贷款用户“不会保存用户账号密码,仅在用户每次单独授权的情况下采集信息”,但未经用户许可仍采用技术手段长期保存用户各类账号和密码在自己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上。截至2019年9月案发时,对**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进行勘验检查,发现以明文形式非法保存的个人贷款用户各类账号和密码条数多达21241504条。其中大部分账号密码,如淘宝、京东等,无法二次使用,仅有邮箱等部分账号密码存在未经用户授权被**公司二次使用的情况。
其中,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系**公司后端研发组组长,具体负责爬虫程序的编写、维护,涉及到收集账号密码的部分工作内容。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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