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7********,湖南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外出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路**号**楼。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当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7月24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9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1时许,周某某在道县邮政局旁丢失一张社会保障卡,后被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捡到。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于当日分六次在取款机上将卡中的13500元取走。2020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被抓获后,其家属将13500元退还给周某某,并取得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冒用他人的社保卡取款13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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