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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件)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街道**村,现住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以高新区公(开发区)诉字【2020】34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收到卷宗一册。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0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凤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园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3mg/100m。随后,民警带领其到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并于2019年12月23日送检。2019年12月25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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