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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醉酒驾驶一部车牌号为闽******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大道**地下通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46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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