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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2197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住邵武市**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号二轮摩托车从邵武市**小区出发,沿**路往**巷行驶,途经**广场路段附近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将邹某甲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邹某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的机动车、血样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违法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邹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邹某甲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等。

本院认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酒精含量未达到100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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