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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1〕105号

被不起诉邹某某,性别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时10分,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酒后驾驶粤S28***号牌小型轿车途径本市凤岗镇水岸山城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邹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4mg/100m1,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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