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现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蒙FH****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新桥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新桥街与兴安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92.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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