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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务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1********,仡佬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现住务川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贵C1****号小型轿车,从务川自治县**街道**村**组家中出发往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丹砂派出所方向行驶。车辆行至丹砂街道山青路段时,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感到酒醉头昏便停下在车里睡觉。2020年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车内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大坪派出所民警在路边查获。随即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带至务川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 LH-2020-0122-J001 号检材(邹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 146.22mg/100ml。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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