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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20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附**户,2020年8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长堎派出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新建区长堎镇长麦路鲜味铺子饭店门口路段因驾车让行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长堎派出所带回询问时,发现邹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经提取邹某某体内血样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6.33mg/100ml。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新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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