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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499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嘉善县**街道**院**幢**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县**镇**社区**庄** 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月9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F*****的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嘉善县**街道**大道**路路口西100米处时,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侧试,结果为99.2毫克/100毫升。后交警将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证实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证人韩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罗星街道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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