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3****轿车从广汉市北海路出发,沿北海路、洪湖路往南丰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北海路108国道下穿处时被民警挡获。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带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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