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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1时许,邹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与乐坪街交叉路口地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56mg/100ml。经讯问,邹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到案后,邹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并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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