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88********,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路*栋*单元***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邹某某酒后驾驶皖******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太和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太和县**路与**路交叉口西50米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83.2/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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