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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1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酒后驾驶鲁******鲁******号福克斯**牌轿车,沿本市市中区二环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十六里河**路口左转进入望岳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3mg/100ml。

同年11月22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到案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供述(邹某某供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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