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6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人员,系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7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院内挪车时碰撞了被害人吴某某,群众报警后,邹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邹某某涉嫌醉酒驾驶,对邹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邹某某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邹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mg/100ml,系醉酒。事后邹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_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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