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9********,汉族,群众,巴林右旗**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巴林右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2时50分,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巴林右旗大板镇索博日嘎街西段转盘处时,被巴林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65mg/100ml,达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同时符合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公安局《办理“酒驾”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实行)》第三条,依法可以适用不起诉决定规定的情形。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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