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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 46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酒后驾驶粤X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黄埔区广汕二路进长安街东94米时,被执勤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单等书证;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抽血等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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