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赵勇,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惠阳区**酒楼吃饭,期间其喝了2瓶多的玻璃瓶装的百威牌啤酒。当晚21时某某,邹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04****小汽车从惠阳区**酒楼出发往大亚湾区**村方向行驶,沿着惠阳区**道行驶至大亚湾区路段时被大亚湾区公安局设卡查车民警现场查获。
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邹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8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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