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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湾检公诉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楼,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勇,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惠阳区**酒楼吃饭,期间其喝了2瓶多的玻璃瓶装的百威牌啤酒。当晚21时某某,邹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04****小汽车从惠阳区**酒楼出发往大亚湾区**村方向行驶,沿着惠阳区**道行驶至大亚湾区路段时被大亚湾区公安局设卡查车民警现场查获。

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邹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8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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