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9********,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10分许,邹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镇**饭店附近被民警查获。经查询:邹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证。经鉴定,邹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5.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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