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1311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号,现住本村。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醉酒驾驶红色“昌宇”牌电动三轮车沿平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案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49mg/100ml;其驾驶的“昌宇”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之范畴。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车辆为三轮电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少,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小,主观上对于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并无明确的认知,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邹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邹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邹某某遵纪守法、孝敬父母,未参加过邪教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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