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现住济南市莱芜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5时00分许,邹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汶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汶秀路赢牟大街路口处时,被交警莱芜区大队的执勤民警查获。对邹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后带其到济南市**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液。2020年1月10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6±4.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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