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67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7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建德市**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12.6mg/100ml)驾驶浙AD****号小型轿车先后沿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梅坪村村道、建德市汪黄线行驶,当行驶至汪黄线1KM+100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场照片及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王某某、麻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18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