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10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1********,驾驶证号码为4452211991********,准驾车型为C1,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系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村**路**栋,工作单位:**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4日凌晨01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粤BD****号牌轻型厢式货车途径龙岗区龙岗街道爱南路圳埔岭小区出口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0.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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