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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 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于2020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酒后驾驶浙C6****白色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本区**路**桥前处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交警拦截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某等人出具的归案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违章处罚记录查询情况、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机动车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呼气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检验报告,执法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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