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70********,汉族,大学文化,系黄石市**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园**路**,住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酒后驾驶鄂A*****小型桥车行驶至大冶市**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醉酒程度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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