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 0 2 1 年1 月2 8 日1 4 时2 0 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银钢”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宜城市板桥店镇峪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9 公里50 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对邹某某进行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其检测值为86mg/ 100ml,后民警带邹某某到宜城板桥店镇中心卫生院抽血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邹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 6 .1 2 m g /1 0 0 m 1。邹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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