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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甘肃省皋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3时35分,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皋兰县石洞镇名藩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添庭院小区门口处时,被皋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民警遂将邹某某带至皋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往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经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2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72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邹某某的醉酒程度、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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