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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0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闽C1****号牌小型轿车从晋安区王庄街兰亭序大排档附近出发,途经王庄街、海潮路,拐至六一路,沿六一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台江区六一中路特艺城路口时被民警查获,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06.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自愿坦白,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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