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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区**幢**室,户籍在宁德市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塔山路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随即被带至宁德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2mg/100ml。

同月26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经东侨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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