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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甲(曾用名邹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因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时57分许至2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甲醉酒后欲驾驶停放在晋江市**镇**街**停车场内的车牌号为闽******号小型轿车回晋江市**街道**工业区厂里。其间,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坐在汽车驾驶位置上操作,因车辆发动机未能启动,遂由被不起诉人邹某甲的朋友及该停车场保安先后推行车辆至停车场入口闸栏处,后由于推车人推力作用及路面下坡,致闽******号小型轿车斜向行驶至路对面并碰撞墙体而停止,随后被晋江市公安局**派出所出警民警查获。经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根据监控视频检验分析及摸拟试验结果,可以确定闽******号小型轿车从停车场驶出至发生事故过程,车辆发动机未启动运转。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邹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黄某某、洪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邹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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