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7********,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现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在河南**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樊挪亚,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普通客车沿许昌市建安区魏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魏文路与昌盛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如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