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吉林省辉南县**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酒后驾驶吉EE****黑色捷达轿车在朝阳镇城管局门前路段与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瓶三轮车发生刮撞,导致两车损坏、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6.53/mL。案发后,邹某某赔偿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且已取得谅解,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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