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B****小型轿车从道真自治县上坝乡八一村街上组家中出发,沿竹王大道向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一转盘方向行驶。同日21时05分,当行驶至竹王大道南段体育馆至搅拌站路段100米(小地名:浙商家居门口)路段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值为94mg/100mL。随后将邹某某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9月21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17mg/100mL。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