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县**镇**家属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镇种**组**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4时39分,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黑K****号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集贤县**镇**街铁道口西2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双鸭山市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为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