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二部刑不诉〔2020〕746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街道**组**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2020年5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8月5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27日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26日0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沪******”的宝马轿车在上海市闵行区**路**路东面的**大酒店停车场内行驶时碰撞一辆车牌号为“沪******”的荣威轿车,构成交通事故,民警到场邹某某逃离现场,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8mg/100ml,后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对邹某某的送检血液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1.77mg/ml,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不起诉人的合理辩解无法排除。故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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