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街**号附**号,住叙州区**大院**楼**号,中国**保险公司宜宾分公司员工。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1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持有准驾车型C1的驾驶证(有效期从2010年7月8日至2026年7月8日)。2019年09月20日00时18分许,邹某某驾驶川Q*****小型普通客车从宜宾市叙州区**路方向经*大桥往**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桥(南桥头)检查点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邹某某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邹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邹某某带至交警支队办案区,并通知宜宾市川戎医院抽血,并将血液样本封装送至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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